券商可有条件借入次级债 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

2010年09月09日10: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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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符合相关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符合的条件是: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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