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内幕交易疑似泛滥
专家提出增设《刑法》新罪种
“牛市之中的一个特点,就是消息漫天飞。而最近出台的严禁高管炒股的规定,也是在限制内幕交易。”有市场人士告诉记者,随着杭萧钢构、三普药业被证监会盯上,牛市之中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也走上了前台。
疑似内幕交易泛滥化
此外,在A股市场中,还不时出现这个借壳、那个与国外大机构签单等许多传闻,比如近期股价明显异动且亏损较重的迪康药业,公司受传闻向美国辉瑞定向增发、中力投资及华泰证券向公司借壳重组等消息连续大涨,其它还有国泰君安将借壳美达股份、亏损将被ST的长城股份传闻……。
而业内人士指出,绩差垃圾股涨停不断,仔细分析研究来看,均与公司传闻有关,在目前的A股市场成天传闻不断,垃圾股鸡犬升天的背后,却隐藏着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而最终损害的可能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并且迟早会对中国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破坏作用。
一些大股东“打擦边球”的行为也被投资者关注。
张大爷的搭档,证券市场老投资者吴先生介绍,以某公司为例,公司大股东在今年年初短短9个交易日内,分四次买进和卖出上市公司的股票,最终达到了减持500万股的目的。“尽管大股东在解禁后减持属于正常现象,但是短期内频繁买卖,对于二级市场股价走势产生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更为吴先生所诟病的是,该公司大股东进行股票买卖是在今年1月底到2月初,而上市公司恰好在2月来临之前公布了非公开发行的消息。
吴先生称,从市场来看,多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关系密切者都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他们普遍低进高出,大多数人的操作相当成功,他们持有股票的时间与这只股票在市场上的行情几乎是同步的,利用信息不对称,这些人正在牛市行情掩护之下展开近乎疯狂的股价拉升和获利出货,“其投资收益令普通投资者好生羡慕”。
某证券公司一位投行人士还指出,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将作为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大股东利益将更多地与股价联系在一起,由此还可能引发更多内幕交易。
监管难题
上个月,有6家中国A股上市公司集中公告了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处理的情况也仅是参与违规的高管分别上交了90元到近30万元不等的违规收入。
有投资者认为,目前,尽管上市公司自爆高管违规在增强信息透明度方面有所进步,但不少上市公司是在股价大涨多日后才说明原因。而对于投资者关心的对违规的高管等人如何监管和查处,则没有说明。
“很少有高管傻到用自己的名字炒作本公司股票。他们想炒,完全可用他人名字,或者炒相关公司的股票。另外,还有高管提供信息,机构提供操作,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利益交换,手法多得很。而类似的违规成本太低,处罚力度不够,处罚也不及时,往往是不了了之。”某业内资深人士表示。
目前的难题,法制缺乏也是一方面原因。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内部交易,监管部门早就开始着手应对。今年1月30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某证券公司一投行研究人士就告诉记者,也不能把所有提前反映在股价上的交易都称之为内幕交易,有些股票价格异动按目前法律和规章严格地说只能认为是信息不对称,处罚存在师出无名和缺乏可操作性。
专家建议祭重典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内著名公司法研究专家周友苏研究员认为,目前而言,对二级市场包括内幕交易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存在很大的滞后性,事前防范和控制薄弱,即在内幕交易发生时难以及时预警,而当确认内幕交易操纵时,内幕交易者可能已经结束操纵行为。所以,事后救济就显得尤其重要。
近期,周友苏研究员主编完成的《证券法新论》即将面世。针对这些情况,《新证券法论》提出了相关看法。《新证券法论》明确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责任诉讼实现机制,一旦出现《证券法》没有规定相应责任和权利救济措施的情况,只要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当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有义务就有责任的原则来处理。而且,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来处理涉及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纠纷,从而最大限度实现救济功能。
《新证券法论》还提出,对证券违法违规,而非刑罚方法只能是辅助性的、次要的承担方式,刑罚应当才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承担方式。要有效的追诉证券犯罪,而证券犯罪的追诉,还应当采取一些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新证券法论》还建议,由于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较为单调,没有体现出特殊预防的强大功能,没有体现出对待不同的证券犯罪适用不同刑种的优势,所以应当在现行《刑法》中增设“禁止从业”的资格刑等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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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论》即将出版发行
记者近日从有关渠道获悉,《证券法》修订实施后的重要研究著作《新证券法论》最快将于本周面世发行。
该著作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名法学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周友苏任主编。该书依据新《证券法》出台后形成的最新证券法律体系,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实践,对证券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证券品种、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法律责任、涉外证券投资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研究,并结合国外(地区)成熟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证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探索。
据悉,该书之所以定名为“新证券法论”,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修改篇幅较大,达40%左右,不仅涉及众多条文的变动,而且在立法理念上也有重大调整,需要对其作出新的解读和阐释,以促进新法的适用。另一方面则是与此前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另一部著作《新公司法论》构成姐妹篇。(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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