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律师点评银行"金融侵权"行为:银行十大不合理,就在你我身边
不合理1 房贷计息逢“大月”加一点
侵权案例2003年5月30日,杨小姐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借款55.7万元,期限20年,月利率4.2‰,采用等额本金方式还款。但杨小姐发现,每逢“大月”即31天,银行利息按月利率4.34‰算。如此一来,银行每年至少多算5天利息,20年将多收5000多元。
律师点评:银行“大月”多收1天利息,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擅自违约行为。此举也涉嫌不当得利,更是对贷款顾客财产权的侵犯。
不合理2 收取ATM机跨行查询费
侵权案例2005年6月,持卡在某银行ATM机上操作的邓先生发现余额减少,又至另一银行的ATM机查询,发现银行卡余额继续减少。通过对账单,才获悉被扣除了跨行查询费共计1.5元。实际是,银行从6月1日起对跨行查询实施收费,每次0.3元。
律师点评:在《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被列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首位的就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间在跨行收费上相互串通,形成价格同盟,操纵价格,侵犯了银行卡用户的财产权益。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因此,银行无权擅自制订并收取跨行查询费。
不合理3 机器“无能”却不承担责任
侵权案例去年3月,张先生通过银行购买基金时,因名字中有一个冷僻字,基金公司第二天通知银行,购买者名字和身份证对不起来,无法购买,但银行并没有就此通知储户。不久,基金上涨。张先生认为,银行当时出具了购买成功记录,事后却不及时通知无法购买,而银行代理基金买卖是收费的,既然收费就要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如果因设备落后给储户造成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储户有权索赔。银行一方面赚钱得利,一方面又把风险推卸给储户,来保证自己“无风险得利”,这对储户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不合理4 网络银行风险全由储户担
侵权案例网络银行开张后,储户王小姐存进600元钱,但因病毒造成记录全部消失。王小姐找银行索要,却被告知,银行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王小姐说,办理网络存款时,银行没有告知可能会因病毒造成储户损失,所以银行要对网络的安全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银行首先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银行有义务告知储户网上银行的各种风险。银行有比储户强大得多的网络技术,且网络都是银行设计,就要承担保护网络安全和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银行没有做到,理应赔偿。
不合理5 刷卡发生争执先扣储户资金
侵权案例牛小姐从国外乘飞机回国,在飞机上购买免税商品时,以为第一次刷信用卡失败,又刷了第二次。事后,银行表示知道多扣了,但必须等他们和化妆品公司开户商交涉完,才能把多扣的款还给牛小姐。
律师点评:银行具有能了解所有信息和控制储户资金的能力,而储户除了储存和提取外,几乎没有任何能力。像类似争执,首先应维护储户的利益,应在核查情况下,再扣款,不能先行扣款,查清后再退。
不合理6 银行卡遗失后遭盗刷责任自负
侵权案例李先生的银行卡遗失,次日发现后到银行挂失,发现已被消费15000元。银行表示,李先生的卡是挂失前被消费的,责任应该由商场和李先生本人承担。
律师点评:持卡在商场购物,商场需要核对签名,商场需要承担责任。但银行是委托人,商场是代理人,银行有提醒商场核对签名的义务,因此应该由商场和银行共同承担。
不合理7 透支几分钱交数十元违约金
侵权案例金先生用信用卡消费时,透支了300元,还款时存进400元。可他忘记当月电话费超过了100元,如此又透支几分钱。因为这几分钱,他在月末被银行通知要缴20元违约金。
律师点评:储户因透支缴纳违约金是应该的,但几分钱就缴纳20元显然是霸王条款。
不合理8 对小额存款收取管理费
侵权案例刘先生在银行交了5元工本费,存了98元人民币。一个月后发现存折内钱少了。原来是银行每个季度向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收取3元管理费。刘先生认为,当初和银行签的格式合同中并没有说明要交这些费用,银行应退还被扣费用。
律师点评:储户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对“存款低于300元的储户收取管理费”的条款。而合同生效后擅自改变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
不合理9 柜台操作出错储户埋单
侵权案例李女士在银行存入100元,进行密码设置时,重复输入两遍后被告知设置成功。此时,电脑再次发出输入密码的提示音,第三次输入时,被告知输入错误,要交纳10元的手续费,钱款被冻结,7日后才可被解冻。因为工作繁忙,过了四五个月,李女士再去这家银行办理解冻取款,却被告知丢失挂失申请单需要重新挂失,又交纳了10元挂失费。经查询,她发现被银行扣除了3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如此一共损失了23元。
律师点评:如果是电脑自动提示输入密码,就应该在储户输入错误时作出相应的提示,这应该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但通过银行柜台职员的提示输入密码,就极有可能侵犯到储户的利益,密码输入是否错误对于储户来说是个谜。
不合理10 外币定期储蓄角分不计息
侵权案例林先生自1998年12月起在银行存入1338.09美元,于2001年3月16日将存款取出。按规定,银行应支付利息127.418美元,结果却少付了0.058美元。银行解释说,是由于外币定期存款角分不计息。
律师点评:银行违反了我国《商业银行法》存款有息的原则,储户存进银行的钱款,每一分都是储户的资金,都应该算利息。况且,每个顾客都有“零头”,庞大的顾客群的“零头”就非常可观,那给银行带来的收入应该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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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读者打电话反映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疑惑
和遇到的纠纷,其中关于银行服务方面的质询占了相当一部分的比重。而在平时,我们的热线电话似乎难得接到金融消费领域的投诉。由此,也许可以这样理解:在一贯“强势”的银行面前,消费者即使对其服务心存不满,也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惟有在“3·15”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方才“敢于”畅所欲言。作为服务行业的银行竟然与消费者保持着这么一种奇怪的、看似颠倒的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调查表明:消费维权存在五大难题
28.5%的消费者认为消费者索赔权维护较差,44%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曾受到严重损害……在中消协近日发布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中,消费者列出消费维权五大难题,并与业内人士共同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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