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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严查违规情况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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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法》不允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本公司股份短线交易,如果这些股份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违规者,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新华社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指出,近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已经核查了有关违规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转让股份不得超25%

这位负责人强调,每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进行短线交易;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制定专项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据介绍,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约束与激励均衡角度出发,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时又明令禁止超比例转让行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买卖股份受限六个月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破坏证券交易秩序,修订后的《证券法》不允许这些股份持有人从事短线交易,如果这些股份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违规者,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已经出现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据透露,监管部门落实两法有关规定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目前,专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有关管理规则和操作指引已起草完毕,即将适时发布;相关监管技术平台和操作系统的建设工作也基本完成。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和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从技术上防止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这位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是证券市场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超比例转让股份、不进行短线交易,既关系到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有序,也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本人的诚信形象。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都要对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的问题认真自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

暂行办法初稿完成

本报讯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已经完成,800多家上市国企股权运作将有新规可循。

据悉,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已经完成,并正式进入与财政部、证监会的会签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关系到未来八百多家上市国企的股东变化以及诸多国企内部产业链条的变化与重组。”一位国资委内部人士透露。

国资委知情人士预测,《暂行办法》初稿中将包含以下内容:即转让方及受让方的基本条件,转让的程序,对转让股数的要求或限制,转让中涉及控股权变更甚至是要约收购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转让中涉及的审批及各级监管部门的权限,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国企控股权变更的数据统计,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或产业发展政策等。 

来源: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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