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并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第2号编报规则对保险公司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各项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在考虑各类投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引入了风险折扣,为下一步实施风险资本制度打下了基础。第10号编报规则将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分为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被投资单位,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这些类型分别披露其计算权益认可价值的方法、最终的认可价值等明细信息。第11号编报规则首次在编报规则中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第12号编报规则首次建立了偿付能力报告的董事会负责制度,保险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刊登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并披露董事会对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议情况,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极大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第13号编报规则规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5项编报规则发布后,与以前发布的8项编报规则一起,构成了一个体系比较完整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标准体系。下一步,保监会将制定发布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并表监管标准等,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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