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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是在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为人们长久自发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风俗是区域文化的表征,是一种社会传统,具有持久的稳定性。
风俗对人的行为具有自发的规范作用。
每一个人的行为有理性指导的一面,更有被非理性支配的一面。这非理性因素中,作为文化背景影响最广泛、最直接、最自然的社会风俗、习惯、时尚是最重要的一种。风俗属于非正式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习惯性行为”,是一种随文化传统而来的行为规则,最具有稳定性和约束力。
美国文化学者露丝•本尼迪克特说:“个体生活的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到咿呀学语时,他已是所属文化的造物,而到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已是他的戒律。”
在《民俗论》的一开篇,萨姆纳就说,人开始于行为而不是思想,这些行为与理性没有或很少有关系,它开始于无计划,它们的历史在被制度化前没有留下理性的痕迹。但它具有无形的社会力量,个人在具备思考能力之前就已经受到了民俗的影响和陶冶。
韦伯则这样说:我们将赋予习俗这样的定义,它意指一种独特的一致性行动,这种行动被不断重复的原因仅仅在于,人们由于不加思索的模仿而习惯了它。它是一种集体方式的行动,任何人在任何意义上都没有“要求”个人对它永远遵奉。
风俗对社会伦理具有普遍的导化作用。
风俗是道德伦理的社会进路。道德是以善恶评价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的文化形式。从道德观念转化为道德实践,就要做到与人的认识、情感、意志、信念等心理因素相结合,与人么的日常生活相结合。实现这种结合,人们“择善而从”的道德自觉固然重要,但是,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由境界,则需要道德成为人们的一种社会上自然而然的习惯。为此,道德就要借助风俗的纽带力量。首先,在风俗的引导下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实现道德与日常生活的真正融合,达到“夫礼之初,始于饮食”。离开风俗,个体的道德修养只是迂阔的自省。其次,以规范、观念等形式存在的道德与稳定性、普遍性的风俗结合起来,形成风俗中的一部分,将道德贯彻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风以动之,教以化之”。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人们遵守文化道德习俗时的那种“毫无思考”与“出于方便”是一种无意识。这种无意识使得道德习俗“在今天可能还是非常命令性的,连一个独裁者也没法推翻它们。”在这种情形下就会出现我们常说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心甘情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