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5年环保工作年度报告 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发布时间: 2016-07-12 15:00:40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城市功能区噪声,核与辐射,省发改委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日前,湖南省发布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湖南省水、气、土三大环境质量都有所提升。全年,湖南省通过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开展重点工程、增设监测站点等措施,使得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一、全省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排污主体情况据相关统计,截至2015年底,湖南省共有企业510442户,同比增长12.93%(企业登记数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2015年新登记企业108738户,同比增长10.77%。全省各类企业主体是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国家环保重点废水监控企业132家、重点废气监控企业110家,分别比上年减少94家、29家(数量减少的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已永久性关闭或无法恢复生产;二是通过新建或升级污染治理设施使得企业实际排污量低于最低限值;三是因企业名称相同重复统计被删除。)重点污水处理厂监控企业134家、涉重金属监控企业413家,分别比上年增加1家、17家(涉重企业数量增加原因:按照国控重点企业新增原则,将新建成通过验收并有事实重金属排污的企业纳入国控名单。);重点监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8家,较上年减少10家。全省机动车保有量1035万辆,增长8.7%,其中汽车515万辆,摩托车520万辆。共有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142家,较上年增加20家;医疗废物处置中心13家,较上年增加1家。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2544家,较上年减少1家。另外,城乡各类建设施工、城乡居民家庭餐饮、农业化肥农药使用、矿山开发等都对环境质量及生态造成影响。

  环境监管主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15年,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34个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及问责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县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全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得到明确,意识进一步增强,齐抓共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省、市(州)、县(市、区)及各类管理区、开发区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监察执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保持稳定,机构数量、人员编制及基本职能无重大变化,工作重心进一步向加强监管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转移。乡镇环保机构得到充实和加强,采取单设或综合设置环保机构的乡镇个数达到883个,较上年增加41个。省环保厅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情况无重大变化,根据省编办重新核定的“三定方案”作了以下调整:增加了“负责指导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等职责;加强了“组织、协调、督查全省环境信访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等职责;省环境监察总队更名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不再保留省环境监察总队直属支队。

  全省现有水质常规监测断面427个,其中省控及其以上断面109个(含国控断面39个),市控及其以下断面31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146个,其中市州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30个,县级城镇在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11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38个,其中省控及其以上站点29个(含国控9个),市控站点9个;监测断面和监测因子基本保持稳定。全省现有大气常规监测点位180个,其中国控点位78个,国控点位全部形成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等6项污染物监测能力;全省市州、县(市、区)所在城市(镇)形成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规定的6项污染物监测能力,另有1个南岳环境空气质量国控背景值监测点,1个长沙温室气体国控监测点,1个张家界农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全省现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963个,较上年减少60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885个,较上年增加19个,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147个,较上年增加4个(噪声监测点位数据变化主要是因为怀化市按国家新规范对监测点位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有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点位210个,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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