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服务 政企合作权责需划清

发布时间: 2014-09-02 10:58:50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傅涛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供水服务 政企合作 城市供水 社会管理职能 兰州供水污染

  社会管理职能应该与公共服务职能分离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对供水服务而言,“社会管理是皮,公共服务是毛”,如果社会管理不到位,公共服务就没有依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来完成,而社会管理职能无法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政府依法实施。

  作为公共服务的基础,政府的社会管理责任体现在许多方面,如服务标准的制定、环境监管、工程规划的到位等。在供水服务过程中,供水建设的规划由规划部门制定,服务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环境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制定。

  可见,供水公共服务的基础,并不都是由城市水务局所确定。这里并非呼吁“一龙治水”,相反,我们认为社会管理职能应该尽量与公共服务职能分离。只有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清晰了,依法管理的工作到位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才能委托专业化的公司通过采购完成。

  社会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具备法律基础。公共服务采购的执行依据经济协议,而不是法规。而公众具有支付义务和知情权。供水服务是一种社会服务的专业化提供,并不需要依法进行,但是供水涉及的社会管理,则需要依法有政府部门完成。

  如管道的铺设、居民住所的拆迁、水源地的保护、污染源的管理等领域,都是社会管理的范畴,自来水公司无力代替政府完成,需要政府依法实施完成。

  垃圾焚烧同样是以社会管理为基础的公共服务采购,垃圾场规划没做好,选址没做好,排放控制没有做好,信息及时公开等社会管理没有做好,就极易引起公众的反对,一旦公众反对,垃圾处理服务公司就没有解决的办法。

  市场化改革方向没有错

  兰州供水污染事件的暴发,曾让社会舆论再次将目标聚焦在水价以及外资进入等非核心环节上,甚至有个别观点开始质疑引入市场机制的正确性。这与2007年兰州水务引入市场化机制的过程本身存在争议有关,因为当时是外资威立雅高溢价进入产权的项目,因此关注度极高,为后期的舆论质疑埋下了伏笔。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的政策方向来看,政府公共服务倡导由政府通过购买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为主导来完成。通过引入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来完成公共服务,不仅可以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具备较高的专业度,而且利于监管。

  综观市政公用事业过去十多年市场化改革走过的路,我们看到,公共服务市场化机制的引入也是中国快速城镇化发展,地方缺乏足够资金的必然结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水务的建设与服务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快速提高了服务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解决了水务发展投资困境。

  从总体上来看,城市供水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结果是好的。在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中,曾肯定地指出“中国的水务市场化改革总体是成功的”。一方面,相比于垄断性较高的医疗、教育等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中国的城市供水服务口碑和服务水平是值得肯定的。另一方面国际同行共识,相比于其它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城市供水服务的水平也相对较高。

  政企服务的界限要根据具体项目而定

  目前,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下,PPP(政府——企业伙伴关系)因为地方财政困难而成为热词,并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大力推动。而实际上PPP与2003年开始推出的特许经营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侧重的侧面不同,一个是体现财政及融资侧面,一个是体现公共服务侧面。

  PPP的核心是政企协同、各负其责、效率更高、服务更好。在PPP关系中,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了政府和企业的合同关系,且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即在某件具体事情上,谁做得好,谁最适合做,就由谁去做;谁做事情的效率最高、成本最低,就由谁来操作完成。

  比如供水服务中的拆迁、管道铺设等工作,政府具备较大的推动优势,则这部分工作由政府完成,而企业在服务上效率高,则由企业进行服务的提供。可见,PPP中的合作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PPP没有特定的政企服务界限,所有的界限都是根据具体项目的特征而进行合同约定的。

  在PPP的结构中,是由政府主导的合作关系,政府与企业应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推动供水服务的健康、快速发展,让老百姓享受到更好、更高的供水服务,任何一方责任的缺失,均会造成公共服务的危机。

  作者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境产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水网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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