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服务 政企合作权责需划清

发布时间: 2014-09-02 10:58:50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傅涛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供水服务 政企合作 城市供水 社会管理职能 兰州供水污染

  编者按

  供水服务是政府和企业权责界限纠结不清的公共服务领域之一。由此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水价调整、供水安全等问题。随着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化的不断深化,PPP(公私合营伙伴关系)不仅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也吸引着企业的目光。然而,在这些领域,政府与企业要高效合作,其前提是厘清权责,这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关系。本期专家将以供水服务为例进行分析。

  ●只有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清晰了,依法管理的工作到位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才能委托专业化的公司通过采购完成

  ●政府向社会企业采购公共服务时,对服务主体核心的要求只应是专业化和非专业化的区分

  ●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专业化检测服务,以确保水质监测能准确、及时预警,并能向公众及时进行信息的共享与公开

  中国城市供水服务属于地方政府的市政公共服务范畴,地方政府是城市供水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无论引入外资、民营还是国有独资经营,任何形式的服务模式,地方政府都是供水服务最终的责任主体。

  因为城市供水作为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所以其评价核心是保证供水服务的安全性、保障性、持续性,是让低收入人群也能喝上放心水;第二目标是服务的效率和可持续性。而控制水价、引入外资、引入市场机制等都不是水务改革的目标,而是手段。

  政府对供水服务负总责

  从此前发生的兰州供水污染事件来看,理顺公共服务采购体系之下的政府、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十分必要。

  城市水务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涉及到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关系。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处于三方关系的核心位置。

  一方面,政府决定着公众所要支付的用水价格和服务要求;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决定着企业以什么形式为公众提供水务服务。

  无论哪一种服务形式,政府直接通过事业单位提供也好,由各种供水企业帮助政府提供也好,并不妨碍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政府仍然对城市供水负总责。不管是哪个环节出了事,政府应该承担第一责任。

  供水企业是帮助政府提供供水服务的服务主体,地方政府与供水企业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即一种契约关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是通过特许协议来约定的,且这种协议是经济协议,不是行政性许可,且协议关系应该清晰界定各方责任的划分。

  各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投资更新、设施运营、服务持续、水质保障、贫困人群保障等,当然也包括第三方应急事故的应对,协议没有约定的责任都应该属于政府的责任范围。

  政府向社会企业采购公共服务时,对服务主体核心的要求只应是专业化和非专业化的区分,而并非国有化、私有化、国际化的区分。因为,只有一家专业化的公司,才能有能力且有实力在供水服务的保障方面起到为政府服务和补位的作用。

  加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需引入第三方

  我们认为,对于中国的环境领域而言,公众参与在推动行业的发展上是非常积极的因素,有利于供水服务提高效率和水平,有利于政府监督,尤其适合中国目前的服务体制。

  公众参与的前提是信息公开,即政府及企业可以做到保障公众及时的、充分的知情权。供水是公共服务行业,关系每一个人的健康,一般而言除非特定的事情,信息均没有需要隐瞒的,因“维稳”而隐瞒信息,只是各方寻找的借口而已。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受众,应该第一时间获得正确的信息。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欺骗公众是一种极其不正确的行为。兰州事件之所以被批评,一定程度是没有保障公众及时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是特许经营甲、乙方的共同责任,信息公开应该成为特许经营中甲、乙方必须约定的一个内容。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成熟专业服务公司,都是应该把其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标准、水质、成本等,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另外,因为水务服务的专业性特征,信息公开需要第三方机构的进入。水质的好与坏,服务的好与坏,是一般人难以全面感知的,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专业化检测服务,以确保水质监测能准确、及时预警,并能向公众及时进行信息的共享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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