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间黑龙江省草原面积减少2/3

发布时间: 2014-08-27 10:04:12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黄兴旺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黑龙江 生态文明建 草原法 一法一例 草原管护 红线

今年年初,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把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聚集到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决定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推动草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7月16日至24日,执法检查组历时9天,行程近3000公里,深入大庆、齐齐哈尔、黑河、绥化的八县(市)和农垦所属的一个农场,就“一法一例”执行情况及草原管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基层草管人员和农牧民进行座谈和交流。

发现待解的难题

近年来全省畜牧部门加大依法管理和保护建设草原的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草原“一法一例”进行宣传;落实各项草原保护制度;强化草原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大量草原违法案件。但是,草原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基层草管人员提出,由于黑龙江省目前没有形成县、乡、村三级草原监管体系,乡镇草原监理工作没有专职人员。草原监理体制不配套,造成草原监管出现盲点,破坏草原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和上报。

大庆市畜牧局反映,由于执法人员少,大庆市一个草原执法人员要管护10万亩草原。

检查组成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福说:“上面人多不管事,下面事多没人管,目前草原执法队伍存在头重脚轻的问题,建议把执法权适当向下沉一沉,可以下放到乡镇,上级部门行使监督和一票否决权。基层执法队伍充实了,才能更好地看护草原。”

有基层草原执法部门反映,“国土部门公布的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把草原分为草地、滩涂、沼泽、未利用地等,造成草原执法范围模糊,草原案件移交司法部门,要以国土部门地类证明为准,而原来存在的草原承包合同、草原使用权证不予采用,给草原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有基层草管部门表示,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于2006年实施,距今已时隔8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不适应的情况,已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费按照草原年产值的三十倍支付”,而目前国土部门征地补偿应用的是区片地价法。标准不统一导致基层矛盾增多。

检查组表示,对于这些基层草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检查组成员将认真汇总,以作为未来修改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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