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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方式,拓展监管主体,始终对偷排、超排、直排、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面对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尴尬,环保部门无需回避这样一个困境,自身监管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力等问题。监管不力,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太过强势;而处罚不力,则是考虑了污水处理厂的公益特性。
与传统污染企业不同的是,污水处理厂一旦停运,影响巨大,这让环保部门难免有所顾忌。客观地说,污水处理厂之所以敢于违法排污,一定程度上也正因如此。这是一个难题,也是很多污水处理厂绑架地方政府的资本。
从监管任务的艰巨性上看,随着污水处理厂集中上马,环保部门监管能力面临巨大考验,客观上形成了一些监管的死角。
如何才能破解执法难、监管难的困境?一个现实可行的做法是,不断提升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能力。具体来说,一要创新监管方式,二要拓展监管主体。
近年来,不少地方祭出了在线监测的利器,将所有的污水处理厂纳入在线监控系统。可问题又出来了,有些污水处理厂为了降低成本,故意在减排数据上造假,使在线监测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鉴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保部门必须像监管重点污染企业一样管理污水处理厂,将监管重点污染企业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用在监管污水处理厂上,不能网开一面,甚至开绿灯。
如何才能减少污水处理厂在监测数据上造假的机会?引入第三方监测的重要性凸显。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效果很好。为了规范第三方运营,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直至取消其运营资质。
这还不够,要想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还很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事实证明,信息公开透明也有助于降低数据造假的几率。不妨开拓一下思路,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数据上传到环保部门的同时,尝试借助网络、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让公众随时盯住污水处理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这样一来,监管污水处理厂的主体,除了环保部门,还有第三方监测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的透明度就会大大提升,不仅可以降低地方政府姑息纵容违法排污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的风险。
用足用好法律授权,让地方政府不敢默许、姑息、纵容,增加污水处理厂违法违规的成本
今年4月,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8家存在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单位中,8家是污水处理单位,分别存在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失真、污泥渗滤液直排、污泥处置不规范等问题。
任何客观原因都不能成为偷排、超排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减排数据造假的借口。相较之下,如果说偷排超排,污水处理厂还可以找出诸如能力资金不够等方面托辞的话,数据造假则是非常明确的故意违法行为,任何解释都苍白无力,公众不可能接受,环保部门自然也不会宽容。
事实上,更多情况下,环保部门发现了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了原因,提出了相应建议,但环保部门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地方政府是否采纳建议不是环保部门能决定的。
然而,“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政府治污责任。这些都为化解环保部门监管的尴尬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是否会用、能否用好法律武器,是考验环保部门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尺。
对于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厂保运行方面的不作为行为,环保部门要敢于拿起问责的武器,善于用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追责手段,勇于启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能够戳到地方政府敏感神经的惩罚手段,能用的手段都要用上,不仅要保证地方政府不敢姑息、纵容,而且要倒逼其积极作为。
对于那些依旧违法违规的污水处理厂,该挂牌督办的一定要督办到底,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该罚款的一定要顶格处罚,要通过严格的环境监管让其认识到违法行为得不偿失。
总之,对于污水处理厂,不仅不能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而放松监管,反而应该通过强化监管使其回归固有的公益属性。否则,污水处理厂成为污染源头的死结永远也解不开。
“十二五”期间减排重点由工程减排转为管理减排。当前,距离“十二五”结束只剩下一年半时间,能否顺利实现减排目标,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