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污水处理厂 环保部门因何尴尬?

发布时间: 2014-05-28 09:30:45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张楠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污水处理厂 环保部门 超排,偷排 监管方式

本该成为治污最后一道关口的污水处理厂,屡屡成为偷排、直排的污染源,来自社会的批评声音越来越多,很多时候将矛头直指各级环保部门。

批评环保部门本也没有错,毕竟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但问题在于,环保部门只负责监管,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有限的权力和力量,只能做法律授权必须做好的事情。发现不了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之后查处不力,是环保部门失职。然而,至于企业违法的动机及客观原因,包括体制机制问题,环保部门管不过来,也没有责任管。

污水处理厂运行出了问题,板子打在环保部门身上,不仅偏颇,而且会纵容其他责任部门不作为、不履责。化解环保部门在监管污水处理厂过程中的尴尬,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厘清环保部门能做什么、该做什么、做了什么。

依法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治污设施和配套管网,保证污水处理厂建得起、转得开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可见,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而非环保部门。既然有法律支撑,环保部门在督促地方政府建治污设施、保正常运行方面,理应理直气壮,没有必要患得患失、瞻前顾后。

应该看到,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以来,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上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很多省份已经实现了县县建有污水处理厂,有的还延伸到了乡镇。

然而,在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却没有真正尽到责任。很多水环境领域的问题,就出在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环节。

从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管实践经验来看,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基本上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设计能力明显不足,使用没几年就已经不适应形势需求。二是配套管网严重滞后,污水得不到有效收集、处理。三是技术存在先天不足,有些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工业污染物的能力。

对于这些问题,地方政府并非不知情,当然也知道怎么去整改,但始终无所作为,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污水处理厂的非法行为,贻误了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最佳时机,可以称得上是失责、失职。

作为环境质量的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分析原因、查找症结、明确整改方向,但真正的落实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

面对环保部门的执法,很多污水处理厂辩称资金不够。不可否认,有这方面的客观原因,但资金不足问题不是环保部门能够解决的。环保部门只负责监管出水是否达标,至于怎么达标则是污水处理厂自己的事。环保部门不仅不应因此而放松监管,反而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倒逼这些问题的解决。

真正能够提出解决方案并实施的是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说解决不了,那十有八九是其公共政策选择方面存在偏差。事实上,在财政资金分配上,与其他一些公共事务管理相比,地方政府还没有真正将污水处理当作重大民生问题。

来自北京市财政局的报告显示,2013年,北京市地面公交和轨道交通补贴共计200.1亿元。相比之下,如果北京市愿意拿出30亿元,就可以弥补污水处理的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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