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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立法将带来什么改变?
广东金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青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新法有一个可关注的地方,就是对地方性法规的影响。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讲,全国人大立法重点也是地方立法修改的重点。新法出台后,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非常好的上位法依据,对上位法有的规定,地方可以作出更严的规定。
吴青说,新法规定了“按日计罚”的基本原则,地方可以就现有《环保法》规定之外的种类也实行“按日计罚”。对地方的环保立法,我理解是可以严于国家的环保立法,这为地方提供了很好的制定法律的上位法依据。
关于授权地方扩展“按日计罚”违法行为的种类,王彬认为,这属于中央和地方分享环境立法权的授权规定,是以往的环境立法授权中没有的。允许地方性法规在法律已有的规定之外,另行作出突破性规定,这对于国家和地方协同推进环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王彬说,《立法法》规定,对于国家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也可以在法律未制定前根据实际需要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类别的立法权限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地方性立法难以在法律之前取得实质性突破,而国家立法授权往往都是配套性授权,缺乏实质意义,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而国家立法在缺乏地方立法经验的情况下,也很难作出重大创新。
王彬认为,这种地方和国家分享立法权的授权规定,如果推广开来,必然有利于促进法律制度创新,对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对于整个立法体系的完善,都有推动作用。
重庆市环保局法规处刘宾七说,尽管我国《立法法》有相关规定,在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授权地方扩展“按日计罚”违法行为种类的规定。
刘宾七认为,为了适应各地方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满足各地环境保护管理的不同需要,为地方环保立法留有空间,这次授权赋予了地方性法规更大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为“按日计罚”的适用情形开了口子,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除违法排污的情形外,可以增加规定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是一种突破和创新。
深圳人居委法规处副处长洪晓群近日表示,新法为强化和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据了解,深圳将提高“按日计罚”的可操作性。洪晓群说:“深圳早在2009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就创设了‘按日计罚’制度,不仅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也规定了‘按日计罚’的幅度和要求。”他认为,新法出台后,深圳应当结合新法修订精神,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按日计罚”程序,提高“按日计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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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按日计罚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主要内容:
1.限期改正。主管机关限期改善、补正,应以书面记载下列事项:处分事由;应改善、补正事项;改善、补正期限;完成改善、补正应检具之证明文件。
2.报请检验。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完成改善、补正者,应依附表及下列规定检具证明文件,送达主管机关报请查验。
3.起算日。依下列规定:未于改善期限届满前检齐改善、补正完成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报请查验者,自改善期限届满之翌日起算;于改善期限届满前,检齐改善、补正完成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报请查验,经主管机关于改善期限届满前查验,认其未完成改善、补正者,自改善期限届满之翌日起算;主管机关于改善期限届满后查验,认其未完成改善、补正者自查验日起算。
4.暂停处罚。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于按日连续处罚执行期间检齐改善、补正证明文件送达处分机关者,自送达之翌日起暂停开具处分书。依前项规定暂停按日连续处罚,经主管机关查验认定仍未完成改善、补正者,自查验日起,继续按日连续处罚。
5.停止处罚。按日连续处罚之停止日,依下列规定:检齐完成改善、补正证明文件并送达主管机关后,经主管机关查验认定完成改善、补正者,以暂停日为停止日;经处分机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停工、停业或歇业者,自其停工、停业或歇业日起,停止按日连续处罚;自报停工、停业或歇业,经主管机关查证属实者,自停工、停业或歇业日起,停止按日连续处罚。
6.查验期限。主管机关执行完成改善、补正认定之查验,自收受改善、补正证明文件之翌日起7日内为之。前项查验之水质检验,自查验日起7日完成;必要时,得予延长,并通知当事人。延长以一次为限,延长日数不得逾7日。
美国罚款计量模型
美国为了实施环境罚款,开发了各种计量模型:
美国处罚财务数额模型,分为5类:BEN模型 :用于计算违法者的违法收益;ABEL 模型:用于评估公司或者合伙人的罚款支付能力;INDIPAY模型:用于评估个人的罚款支付能力;MUNIPAY模型:用于评估地方政府的罚款支付能力;PROJECT 模型:用于计算违法被告实施环境改善项目的成本。
美国EPA的罚款政策文件,主要包括:罚款政策;罚款行政评估规则;违法者罚款支付能力判定指南;罚款通胀调整规则;诉讼中的罚款政策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