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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决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并就此下发通知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旨在探索符合国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路线,建立多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通知明确,示范城市(区)应具备4个条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已选取一定数量的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作为示范点,已开展非工业源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与处置工作。申报城市(区)人民政府可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联合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商务部门商定推荐城市,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五部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区)并批复实施方案。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5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五部委将于2015年年底组织对示范城市(区)建设效果进行评估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