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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土壤修复信托基金应注重长期性和阶段性
我国在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模式时,在法律制度、管理模式、基金来源等方面应有所创新,注重基金对私人部门资金的拉动作用。我国政府性土壤修复信托基金应既注重长期性,又注重阶段性。
一方面,我国需要政府出资修复的土壤污染工作量巨大,既包括污染责任无法确定的城市、农村污染土地,也包括不具备承担修复成本污染企业的污染土壤,以及土壤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赔付等。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所需时间长,棕色地块修复一般需要至少两年的时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将会有更多棕色地块出现。加上我国大量农业耕地仍需修复,土壤修复工作将是长期的过程。
另一方面,随着相关土壤污染立法和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固废填埋技术的不断完善,我国每年的土壤污染增量会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我国污染责任人明确的现有的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已经开启,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国内土壤修复产业全面启动,国内土壤修复市场预计到2020年可达6856亿元。随着土壤修复力度的加强,污染责任不明确的污染土壤将逐步减少直至消失,而污染责任人明确的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将由市场资金完成,无需政府出资干预,政府性土壤修复信托基金将完成其阶段性任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