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所需资金额巨大 亟需政府基金

2014年04月10日13: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土壤污染 农业耕地污染 土壤污染修复 长期性 潜伏性 填埋技术 农业土壤 政府基金

土壤污染修复需要政府性资金支持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土壤修复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是环境经济学中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原则。对于中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造成的大量棕色地块修复问题,2012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规定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近日,国家对于土壤污染问题连续出台4个标准和一个办法,即《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这些技术规范和导则进一步明确了土壤污染评估和修复的标准,规范了土壤修复市场技术标准。

目前土壤修复市场主要是政府付费的景观整治和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满足居住用地环境标准所开展的土壤修复工作。在此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的场地往往是直接购买化工和石油等行业的污染场地。在这些污染行业搬迁售卖土地时,由于明确是需要治理的工业用地,在价格上已经把土地修复成本考虑进去。由于土壤环境状况已成为土地市场价值的一部分,因此无论这些污染企业选择自行修复所有场地的污染土壤,还是选择进行土地交易留给后续开发商进行土壤修复,最终仍是污染企业承担土壤修复成本,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

基于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特殊性和土壤污染自身长期性和潜伏性的特点,污染者付费原则在进行土壤修复时会出现部分失灵。政府性资金是“污染者付费”失灵在土壤修复问题上的必要补充。

首先,在2012年之前,棕色地块再开发可参考的标准有1996年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993年的《地下水质量标准》、1999年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其中,《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只规定了农业土壤标准,并未涉及棕色地块再开发土壤标准;《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也不包含再开发和居住用地开发土壤标准。加之历史上土壤标准模糊和固废处理技术局限技术路线陈旧,监管不严格,很多污染企业固废处理采取就地填埋,向江河直接倾倒,污染物经过转移严重污染土壤。

因此,在2012年前的土地交易,均未明确土壤污染修复所需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或是其土地价值的一部分。对于城市遗留的这部分棕色地块而言,历史上的先前土地所有企业早已关闭或改制,无法运用“污染者付费”原则追讨修复资金。这时就需要政府出资介入土壤修复工作。

其次,我国现在仍然缺乏对土壤污染赔偿的问责机制,没有相关法律对土壤污染赔偿做出具体规定。关于土地污染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大致原则。但在《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中没有一个专门针对追究土壤污染责任的法律条款。对于特大土壤污染事件或潜伏期较长的突发土壤污染危害事件,需要政府性资金作为保障。

如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土壤污染导致工人中毒事件,土壤污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土壤修复成本由北京市政府承担。最后,土壤修复所需资金巨大,很多污染责任企业不具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来支付土壤修复费用。即使企业破产,也无法支付土壤修复费用,这就无法保证土壤修复的及时性。土壤修复工作会因资金欠缺而停止,这时需要政府性资金的介入来完成土壤修复和污染危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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