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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监管体制建立宽严相济的责任制度
在监管体制方面,地方政府广泛存在包庇污染企业的现象,而环保部门难以有效遏制。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已经实施了党政同责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安全生产形势的改善效果不错。党委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在环保领域中实施党政同 责 , 地 方 党 委 不 会 包 庇 污 染企业,地方政府就有了监管的底气。为此,《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可规定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在监管力量方面,目前,环境执法疲软,主要原因是基层环境执法能力薄弱甚至缺乏。环保系统的监察力量呈现倒金字塔型,由上到下,越到乡镇,环保监察人员就越少,甚至没有。因此《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规定加强基层的环境监管力量。
在监管方法方面,2014年2月底3月初,环保部组织力量对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等12个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结果发现许多排污监测设备形同虚设。在重污染天气持续的时期,这些违法企业的责任人并没有被严肃处理,如拘留,说明环保执法太软。由于其他部门的分权,环保部的权力在缩小,因此环保部要转变角色,转变监管方式。
此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应规定环保部门由传统的什么都直接监管向既直接监管部分领域,也宏观和综合监管所有的环境问题转变,做到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要建立约谈、通报和考核一票否决等统一监督管理机制,使环保部门敢于担当、敢于作为;建立具体的将违法责任人移交司法起诉的行刑衔接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依据现行立法规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担心已成事实,企业漠视环境责任成为一种“风尚”。30多年来,我国环保宣传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由于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企业违法行为依然广泛存在。结果是企业规避了应负的高昂代价,社会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环境挑战。加强环境法制建设,让企业守法是当务之急。
十多年前的处罚标准,现在肯定不能继续沿用,因为起不了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所以对一些违法行为,应当修法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那些故意、恶意排污的企业,处罚要使其感受切肤之痛;对于因过失造成污染的企业,在给予正常处罚的同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防止它们因为一次意外而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对于公民,要侧重于警示和教育,不要过分强调罚款;对于恶意的环境污染行为应该给予治安拘留,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总之,法律责任体系的设计要宽严相济。
结合国家治理的格局要求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使环境保护由管制走向治理,由权力走向权利。要实现这一点,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参与和监督条件的提供、社会组织的培育等不可或缺。
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的主调仍然是强调政府发挥作用,公民和社会的参与呈现被动色彩,这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要求不相符。国家治理强调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互助性和协调性,公民参与因而须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不仅要发挥公民个人作用,还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考虑建立与国家治理格局相适应的环境治理格局体系。环保部门的人看起来多,但分散开来,人也很有限,监管视野也很有限,发现不了所有的违法行为,而公众具有分布广、视野广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违法。
所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除了借助视频取证执法等现代执法工具外,还得依靠无所不在的公民及由其组成的社会组织。例如,有奖举报的方式就可以很好地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监督中来。《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建立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和监督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政府环境监管缺位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害怕公民参与,这是不对的,相反地,应该鼓励公民多参与、多监督。现实的情况是,公民因为害怕打击报复,并不是特别敢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有了制度化的监督保障措施,社会治理结构趋于稳定,新的国家运行秩序形成,那些污染制造者就不敢打击报复。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常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