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把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

2014年04月02日16:2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公民环境权 环境权 区域大气污染 流域水体污染 区域生态建设 区域生态补偿 区域环境损害救济

应将环境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在环境保护优先的时代,环境权因为主体的广泛性、活动领域的广泛性,从而体现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即专业性。譬如,与环境有关的基本权利都可认为是环境权,企业作为环境法调整的基本主体,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如排污权、排污交易权,属于环境权。

虽然环境权未能写入我国宪法,但是人权保护已入宪多年,因此,可通过逻辑推理的手段,把一些重要环境权利的保护以人权保护的方式予以推进,如把环境权的部分领域权利和部分权能纳入人权的范畴。这个思路虽然管用,但是不能根本上解决环境权全面赋权和全面维护的问题。

目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正在修订,机会难得,应以权利在民的思想为指导,争取环境权入法,并明确其范围、领域和权能,使公民环境权实在化和制度化,结束环境基本权利维护的曲折历史。

明晰个体义务和区域责任解决责任分配和侵权救济难题

现行《环境保护法》针对企业的个体侵权行为,做出了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等机制创新,在当时属于立法创新,但是,其实施20多年来,既无法解决日益突出的区域大气污染、流域水体污染问题,也无法解决区域生态建设、区域生态补偿和区域环境损害救济问题,因此需要解决法律依据的修订问题。对于这类区域污染导致的纠纷,《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直面关注。

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雾霾应由谁埋单?司法的审理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真正的侵权者即被告有哪些?二是原告应当向哪些主体索赔?

按照环境民事规范,应是谁污染谁担责。但是现在雾霾成因太复杂,“ 贡 献 ” 者 既 有 企 业 , 也 有 社 会车辆;既有家庭,也有个人。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不是个体污染而是集体排放叠加或者交汇产生的污染,那么每个企业的污染“贡献”是多少?责任有多大?需要区分解决。不仅本地有污染,外地的污染随气象变动也侵入本地。如果污染份额和责任人难以确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私人就很难起诉获得赔偿,很难对区域责任进行划分,很难促使区域联防联控行动得以顺利实施。

对这个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应当予以解决。

在环境行政责任方面,原告能否起诉环保局并索赔?这就给目前的环保立法提出了挑战,谁来监管区域雾霾?比如,按照职责,京津冀之间的空气污染是交汇的,居民就大区域污染之中的局部污染起诉当地环保局,看起来不太科学。

事实上,区域责任的不确定性之中也有两个确定性,一是石家庄市的污染确实存在,而且属于重污染区,向外确实输送了大气污染物质;二是交通工具和企业对雾霾的重要“贡献”也可以被定性确定。基于此,石家庄环保局理应履行相应的管制责任。

就索赔而言,《环境保护法》拟设立的公益诉讼制度参考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中的行政类诉讼的诉求仅限于“行为禁止或者限制之诉”,法院一般不支持行政诉讼索赔诉求。民事侵权赔偿应由直接的侵权企业负担。这些合理因素,《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可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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