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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日在市人代会上进行审议。经历了三轮修改后,条例将降低PM2.5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首次纳入立法予以明确。市长王安顺参加朝阳团的分组审议时表示,市政府会认真贯彻好即将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执行好,我们的空气环境一定会有所改善。”
领导“开玩笑”治污不力“提头来见”
王安顺指出,空气污染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人民群众迫切期待改善空气和环境质量。“去年我代表北京市跟中央签订了责任状,也立下了壮士断腕的决心,如果空气污染(控制目标)到2017年实现不了,领导说了既是句玩笑话,也是句分量很重的话,‘提头来见’。”
他表示,政府将依据即将出台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坚决依法行政,坚决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法规就必须按照法规来处理。“刚才也有代表提到,有些规定还不严格,我想我们把这个执行好,空气质量一定会有改善。”另外,还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全民参与。“治理空气污染就得有一股狠劲。”
据了解,随着大气污染条例草案不断地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条例也从最初的96条“扩容”到目前的129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称,地方性立法经过如此多的“步骤”,在北京实属少数。
北京大气治污 降低PM2.5是目标
条例新增规定,将降低PM2.5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首次纳入立法。明确了北京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PM2.5)为目标,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法规草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责任的条款多,对条例中的若干事项设置了一一对应的罚则,占到法规草案总条款的1/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表示,设计这些条款的指导思想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即排污成本要高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不敢排污,起到法悬人惧的作用。
针对目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柳纪纲表示,市环保局通过初步测算,设定的处罚条款基本都高于治理成本。特别是对恶意违法、多次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加倍处罚和上不封顶的处罚条款。
亮点
1 重污染天部分机动车停驶
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利用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部分机动车停驶、停止工地土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排污权交易制”条款“复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表示,曾因考虑“排污单位加快压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需要而删除的排污权交易制条款“复活”。草案中相关规定调整为:北京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试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 禁区烧烤处罚不封顶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者将被处以单次最高两万元的罚款。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处罚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屡教不改者,则将面临“加倍处罚不封顶”严惩。
4 八类地区“停车须熄火”
草案此次将8类特定地区纳入须“停车超3分钟熄火”区域,但并未设定违法罚则。
条例草案中规定,北京鼓励环保驾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
追问
总量控制是否先核定环境容量?
专家称环境容量是动态系统,可人为进行控制
市人大代表、环保部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目前条例中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思路,应该向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转变。
他说,北京目前设定好了大气质量的控制目标,就应该通过科学研究核定,比如要达到pm2.5下降25%的目标,主要的污染物比如二氧化硫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允许的排放量是多少,在这个基础上再定一个总量控制的削减目标。
他认为,目前的总量控制也不是错误的,“你怎么削减都是有利于环境的,但是要提高科学和精细化管理的话,就要从原则角度上来做一些调整。”
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于建华表示,环境容量是个动态的系统,每天都有不同的容量,是客观和自然的情况,而总量控制是人为能做到的。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否适合北京?
专家称排污权交易提高排污效率,降低减排成本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表示,北京市必须在总量控制、尽快削减总量的前提下才能开展交易。北京市开展排污权交易必须按照最严格、最有利于污染物减排的方式进行。首先,要进行最严格的排污权分配,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向各排污单位下达逐年减少的排污权指标;第二,与环评制度相结合;第三,实行减量化交易,即“买二用一”,企业必须购买2个单位的排污权才能获得1个单位的排污权。
市人大代表、环境法专家王灿发说,为了提高排污的效率,从经济手段让效率最高,就有了排污权交易制度,这其实不是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而是提高效益的一种方式。此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能会促使一些环保NGO来购买排污指标,但是这些NGO本身不产生污染,从而在总量上减少排污量。
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芦建茹表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排污总量减少的情况下,把减掉的一部分排污量用于更清洁或更绿色的产业,可以激励排污成本低的企业发展,从整个社会来讲,降低了减排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