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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年浙江全省35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今后将加大环境污染处罚力度:只要存在污染行为即可处罚本报讯 今年3月,“黄浦江死猪事件”轰动一时,此后,浙江大刀阔斧整治养猪业,其中海盐姚某等四人就撞上了枪口。
这四名生猪养殖户从去年8月到今年3月,先后将十余头因病死亡的死猪抛进附近河道。相关部门打捞起部分死猪,根据死猪的二维码耳标锁定了养殖户。依照《动物防疫法》,四人被处以罚款2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有关案件情况。
今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22件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罪犯35人,最高的被判了3年6个月;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污染者面临的不仅有民事判决赔偿、强制执行行政罚金、裁定准予执行停产停业等,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被刑事判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判处罚金等。
比如永康胡某,今年10月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了一家电镀厂,从事保温杯电解加工,他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小溪中。经查实后,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一庭副庭长周步青说,不过,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法律上对这类环境污染的行为处罚力度还是比较低的。“像胡某,其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总铬指标超过国家标准250倍,总镍指标超过50倍,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远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生态文明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今年6月19日两高《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浙江省法院提出了从严审处此类案件的几项举措。
第一降低环境污染的构罪标准。由原本的偏重结果到偏重行为。按照环境污染刑事量刑,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污染行为才能定罪,3人以上死亡的才获3~7年重刑,也就是,要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才能追究法律责任,现在只要存在污染行为,就可以处罚。
另一个有力举措是“举证责任倒置”。省高院行政二庭庭长危辉星说: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由原告来举证的,但是在这类环境污染案中,将由污染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不能就此证明,那么原告方意见即成立。
此外,浙江省还在探索环境污染案中的公益诉讼主体,嘉兴市环保联合会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机构。但是新闻发布会现场即有记者对为什么只有环保联合会才能成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主体提出了疑问。
另外,现场也有记者问到了钱塘江流域水污染事件。法官说,目前案件还未起诉到法院,但是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这一类案件一定会从严处理,“在一级饮用水源地,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就可能构成犯罪。”
本报实习生 朱艺艺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