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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不影响城市正常生活秩序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重污染天气状况,可对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
(2)工业减排措施
各地可以规定在不同响应级别中,辖区内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有色、焦化、陶瓷等重污染企业的限排名单,以及各企业限排大气污染物的比例;
要求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大气重污染期间,企业应实施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3)防止扬尘措施
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
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4)其他措施
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国外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
美国
1、联合控制管理体制美国设有专门的州际输送委员会。《清洁空气法》规定:“无论是依署长职权或者应州长的请求,只要署长有理由相信来自一个或更多州的空气污染物州际输送,对一个或者更多地州违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起了重要作用,署长可以通过裁决的形式,设立这些州的该污染物质输送区域”。
2、资金和技术支持机制联合控制大气污染需要多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美国《清洁大气法》为确保顺利开展污染防治,明确规定“联邦财政的支持和领导对于积极合作的州、地区和社区的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发展是必要的”。同时规定,研究活动“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和协作,并在技术服务和在财务上提供帮助”。
加拿大
加拿大大气污染应急手段包括:制定标准和实施;联邦和省政府合作制定国家标准和目标;交换数据和情报信息。联邦的作用有:编制标准;协调;获取数据及交流;控制燃料成分和使用;在联邦宪法权限的区域内控制污染;促进污染控制及研究;提供咨询及顾问业务等。
加拿大也实行空气质量协调管理机制,在联邦一级,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由几个部门共同承担。负责环境事务的环境部对这些部门提出建议,还负责联邦法律尚未涉及的领域。其管理体制注重各部门的联络和合作,以期共同控制大气污染。
来源:东莞市环保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