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境污染犯罪将从重处罚 入罪标准降低

2013年06月18日13: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入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从重处罚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人类环境宣言 严重污染

中国网6月18日讯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通报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时间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孙军工说,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

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奠定了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制定本《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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