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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氮氧化物 0.95
3. 一氧化碳 16.7
4. 氯气 0.34
5. 氯化氢 10.75
6. 氟化物 0.87
7. 氰化氢 0.005
8. 硫酸雾 0.6
9. 铬酸物 0.0007
10. 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 一般性粉尘 4
12. 石棉尘 0.53
13. 玻璃棉尘 2.13
14. 碳黑尘 0.59
15. 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 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 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 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 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 烟尘 2.18
21. 苯 0.05
22. 甲苯 0.18
23. 二甲苯 0.27
24. 苯并(a)芘 0.000002
25. 甲醛 0.09
26. 乙醛 0.45
27. 丙烯醛 0.06
28. 甲醇 0.67
29. 酚类 0.35
30. 沥青烟 0.19
31. 苯胺类 0.21
32. 氯苯类 0.72
33. 硝基苯 0.17
34. 丙烯氢 0.22
35. 氯乙烯 0.55
36. 光气 0.04
37. 硫化氢 0.29
38. 氨 9.09
39. 三甲胺 0.32
40. 甲硫醇 0.04
41. 甲硫醚 0.28
42. 二甲二硫 0.28
43. 苯乙烯 25
44. 二硫化碳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
1.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 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 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 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 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