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企业隐蔽排污不难查 环保部门工作掣肘多

2013年02月22日11:5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环保部门 排污企业 环境资源法 环境监管失职罪 排污管道 偷排 环境违法 环境难民 十二五 水污染防治法

主持人:

但是王教授,因为去年我也去过云南的陆良,它是镉污染,我在对他们当地的环保局长采访的过程中,我知道他们有非常非常,有自己自身的困难,比如说他们的人力是非常有限的,比如说刚才您说到,去监测一个企业每天用药多少,对他们来说可能人力方面达不到,另外一方面财力,另外他们的权力,这些方面的缺失,使得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受到各方面的掣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王灿发:

日常的检查还是可以去做的,因为法律中用一个现场的检查制度,他是可以查的。至于人力不足的问题,那就是编制的问题了,但是我觉得主要的还不是这一点。像这样的污染,查不出来,可能是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环保部门根本就不想真正去查,因为要查出来以后,环保部门要真正造成大范围地下水的污染,那环保部门是有监管的失职责任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能不能下决心去查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要查这些偷排的污水的行为也是非常难的,它非常隐蔽,你去了以后,它大门往里一通知,可能就用点什么东西盖上,你根本就查不出来了。据我所知道的比如像辽宁,曾经有一个污染的企业,偷偷地排污,环保局明知道它偷排污了,但是就是查不出来。最后找地矿部门勘探的仪器查了很久,花了40多万元,才把这个排污管道查出来了,所以它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

好,谢谢王教授,稍后我们继续有更多的问题问您。相比我们刚才说到的地表水的污染,其实地下水的污染它遗害是更久,而且问题遗留的时间会更长,会遗害子孙后代。那么现在公众要求相关的潍坊的环保部门给出一个更加细致、更加公开的调查,并不是一种苛求,因为水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公众有足够的耐心等待潍坊的相关部门给出一个更加具有信服力的答案。

相对于污染问题的发生,可能环境保护部门的这个责任意识是更为严重的问题。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王灿发教授。王教授,如果环境的监管者在日常的工作中,他有失职的行为的话,用什么办法去约束他和对他进行惩处,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灿发:

咱们国家污染防治的法律里头基本都有一条,对于徇私舞弊、渎职的行为,轻的要给予处分,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环保部跟监察部,曾经联合发了一个规章,这个规章就是《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这个它规定的很具体,就是某一个方面失职了,然后要给予警告,要给予撤职,要给予降职,要给予开除处分都有。另外刑法也规定了一个环境监管失职罪,如果由于失职造成了重大的污染事故,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持人:

这个刑事责任怎么追究?

王灿发:

那就是由检查院来起诉。

主持人:

我的意思是说能判他多少年。

王灿发:

一般的渎职罪在三年以下左右。

主持人:

另外一个刚才您说党内的处置,是由监察部门去查处的,但是现在监察部门的工作重心似乎并不在这上面?

王灿发:

但是监察部门是有专门的负责渎职行为来进行处分的,专门有这样的部门。

主持人:

好的,谢谢王教授,今天给我们解释了这么多的问题。我们说罚是为了什么,罚是为了让被罚的人害怕。那么如果说发到底只是不疼不痒的话,也就失去了罚的意义。当公众面对了雾霾这样的一种天气之后,现在大家又把关注的注意力放在了一个地下水的污染,由此可见,我们未来要建设美丽中国这样的一个目标,环境保护是一个多么重要的一个问题,而且我们环境不能够被允许这么无限制地透支下去,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个个都是环境难民,无处可逃。好,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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