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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