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噪声污染面临监管难执法难

2012年04月13日15:5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噪声污染 排放噪声 执法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 环境投诉指南 噪声扰民

■一些小区楼下是马路菜场,环境嘈杂



■一些小区虽在市中心,但远离大马路和集市,闹中取静 本报记者周馨摄



“我们楼内的电梯,运行时就像火车开过,一到晚上根本没法睡觉,你们能不能来管管?”“我们旁边商店空调声音24小时响,这日子怎么过呀?”噪声,还是噪声!在上海市环保热线12369和本报962288热线接到的各类投诉中,噪声在排行榜上的位置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最新公布的2011年本市噪声污染投诉量,仍占环境污染投诉总量的四分之一强。噪声污染界定难,执法管理也难,成为市民的一块心病,也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难题。

现状 投诉虽减监管难

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了解到,2006年至2011年6年间,全市环保系统共受理环境污染投诉中,噪声污染投诉占比始终占据前列。这6年的噪声污染投诉量占环境污染投诉总量的比例分别为:2006年,17752件,50.4%;2007年,16708件,41.8%;2008年,13843件,36.8%;2009年,11490件,41.8%;2010年,5234件,31.7%;2011年,4841件,26.92%。

虽然从数据上看,噪声污染投诉的数量和占比逐年递减,但居民宠物噪声污染、装修噪声污染、市民街头舞会使用带功放设施的音响设备、居民楼内水泵、电梯运行发出的低频噪声等,此类噪声投诉越来越多。眼下,对这些社会生活噪声难以取证,更难以执法和监管,因此解决难度不断上升。

另据2006年到2011年的监测数据表明,上海市道路交通噪声夜间时段均未能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2006~2008年上海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时段未能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2009年起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而其中机动车乱鸣号也是我们享受安静环境的一块大绊脚石。

鸣号 危害很大取证难

前不久,本报报道了一市民为避开街头喇叭声,情愿亏20万元换房的事。家住虹古路270弄的陆宇星先生,由于周边马路每天晚上鸣号至凌晨3时,便将原先靠马路第一排的房子卖掉,买到了靠里面的一排,搭进去20多万元,没想到喇叭声还是不绝于耳。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鸣喇叭的通告》于2007年6月1日实施,《通告》规定了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和时段。凡违反规定鸣喇叭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罚款处罚。可是,近5年过去了,机动车随意鸣号现象仍未改善。

接到投诉后,长宁交警在虹古路水城路口设卡整治“乱鸣号”违法行为。整治持续多日,但喇叭声依然难以禁绝,而且越到夜深,喇叭响得越频繁。这是为什么呢?对于乱鸣号,交警处罚起来的确很有难度,难以取证。除了严管之外,更需要司机的自觉。毕竟,不少司机按喇叭是一种下意识的行为,并不是必要的。将心比心,少按喇叭,多一份安静和舒心。

案例 无法可依维权难

家住本市松江的张先生,现在一听到电梯运行就开始头疼。“这个电梯开起来,就像有火车经过一样,白天也就算了,到了晚上刚一入睡又被吵醒,反反复复,人快要发疯了。”为此,他与开发商多次沟通,但都没有结果,他便准备使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但在诉讼准备过程中,他惊讶地发现,关于居民住宅区内公用设施如电梯、水泵等电机运行发出的低频噪声,不管是环保部还是住建部,都没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现有环保法规和标准对住宅建筑内部的固定设备排放噪声确实无相关规定。即将公布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为从源头上控制和避免类似噪声扰民纠纷发生,已建议在居民楼设计和建设阶段,就合理布置居民楼内水泵、变压器等易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安放位置,并采取必要的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尽量避免设备投入使用后发生噪声扰民。显然,远水止不了近渴,张先生打官司的话很可能就要吃亏了。

问题 法律滞后执行难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投诉指南》,工厂、企业的固定源噪声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归环保部门管;建筑工地未经审批夜间施工造成的扰民噪声,执法权在各区县城管大队。同样是交通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铁路机车、民用航空器和道路、高架及立交都归不同部门管。商业空调设备的安装、噪声、滴水等污染,归各区县城管大队管,民事纠纷则归物业、街道和派出所管。各类社会噪声污染归公安部门管。这么复杂的“分门别类”,让老百姓觉得很麻烦,想来是没有多少人能记得住的。

同时,由于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或比较原则化,很难满足当前对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需求。这导致了目前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影响了对社会生活噪音管理的工作效率。

同时,执法人员执法时,经常会陷入如何认定噪声的困扰。记者了解到,《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对噪声污染的认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了五个方面可认定的情形,如“在居住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或者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定中关于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的”等,有关部门可据此进行处罚。其次,对执法方式作了改变,变原来的“结果罚”为“行为罚”,明确了禁止行为的同时,规定只要从事就可处罚,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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