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最近一年,渤海湾溢油、大连海域石油泄漏、云南铬渣非法倾倒等重大环境公害事件屡屡发生。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尽快建立“公益性诉讼”制度,藉此对环境公害及类似事件予以追惩。
九三学社在今年提交的提案中表示,在环境领域设立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社会力量补充行政执法。
“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公益诉讼制度被列入其中,这值得肯定,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张全在今年人代会上提交的一份议案中说。他所引的条文,来自去年10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少代表委员看来,“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提法尚嫌模糊。迟夙生代表认为,有许多案件本身就是因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造成的。仅仅把诉讼的权利授予他们,不能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如果授予概念模糊的“有关机关”,还可能给一些机关滥作为或不作为提供“借口”。
“在中国现行社会环境下,由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力有限。”孙南申委员提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性,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是合适之选。
为此,他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相应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公益诉讼专业化的需要。同时,可适当引入国外在公益诉讼方面的经验做法:检察机关收到有关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民众投诉或其他部门的报告后,可进行民事调查,以确定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实、认定损害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特别是搜集可能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材料。
九三学社的提案则建议,公益性诉讼制度可从制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法》和培育公益诉讼组织两方面入手。提案还特别提出,从公众利益角度出发,建议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无论是否立案,都必须中止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以防造成更大的污染;一旦判决,应由法院对生效的裁判文书立即直接执行,以最快速度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普通公民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有序参与相关案件,通过拍照、取样等手段成为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