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赔偿要有效执行 让破坏海洋生态者无处闪避

2012年03月13日16: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 破坏环境 生态损害 海洋保护区 赔偿损失 海洋水产资源 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 海洋环境保护法

有统计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8年的10年里,全国被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仅29起。而对海洋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更少了。我认为,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不仅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对单位要科以高额罚金

  中国是海洋大国。不久前发生的渤海湾原油泄漏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与此同时,近年来海洋开发活动日渐增多,加大了海洋遭受破坏的风险。我们既应当亡羊补牢,更必须未雨绸缪,加快完善旨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救济制度。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保证有效执行
  谁破坏海洋生态,谁就必须对损害作出赔偿;要保证损害赔偿的有效执行,现在需要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提出程序。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条规定,确认政府有权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诉讼,责任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政府如何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包括什么时候索赔、索赔多少,以及能否以和解方式解决等具体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运用庭前和解。庭前和解就是在法庭主持下,由政府代表与责任者就生态损害达成和解协议,并提请法庭批准双方商定的赔偿方式。相对于在法院走审理、判决等程序,这种做法能较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不过,在此过程中法院应当把好关,必须认真审查双方的和解协议是否有利于海洋生态恢复,是否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运用庭前和解,就需要建立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机构。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派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来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保证赔偿金用于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遭受的损害。建议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条款,对政府与责任者就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议定和解协议及其执行作出规定。

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常常同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这方面的法律救济制度同样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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