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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还得从源头着手
——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人就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答记者问
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会后,就这部法律修改的情况,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请问这次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有什么背景情况?
答:清洁生产促进法是2002年6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部法律是从源头削减污染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法律。为督促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吴邦国委员长作了重要批示。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要求,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深入组织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针对法律的关键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11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在初次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在法律修改中,如何解决部门名称调整、职责分工不清的问题?
答: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客观上造成了部门职责和法律规定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这也是法律修改的重点之一。修改中根据国务院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针对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部门不一致的情况,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修改决定更加注重突出部门职能要求、弱化部门名称,以保持法律执行主体名称的相对稳定,并为今后机构改革留有空间。
问:如何强化和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实施清洁生产责任?
答: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这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次法律修改重点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将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列入强制性审核范围。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明确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三是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责任。修改决定新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四是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规定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问:社会公众对过度包装问题反映强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都有规定,如何做好法律间的衔接,遏制过度包装问题?
答: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奢侈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的关键因素是要规范和引导企业,特别是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在设计和生产环节减少包装资源消耗,降低废物产生。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都有规定。为避免重复和冲突,清洁生产促进法在修改中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已有的规定不作重复规定,更加注重发挥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的作用,强化企业不得进行过度包装,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