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海洋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应上不封顶

2011年11月29日11:2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康菲 中海油 溢油事件 污染过程 海洋石油资源 海洋生态 行政处罚 海洋污染 排污

记者: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排污是否超标能否成为加害方承担损害赔偿所要考虑的因素?

周塞军:加害方要证明自己没有加害,即证明不是19-3油田污染导致了海产品的死亡和渔民的损失。而且,加害方的赔偿并不以污染物是否排放超标为前提,因为在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加害方没有过错,排污在标准范围内,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这次事件是漏油导致污染,而不是正常的排污。前不久的事故调查结果也已认定了事故是由康菲操作失误造成的,康菲是存在过错的。  

海洋生态赔偿基金须强制建立

记者:曾有报道称,国家海洋局将就这一事故发起上亿元的生态索赔,但后来相关人员证实这次生态索赔的数额不可能像想象中的是天文数字。

周塞军: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生态损害赔偿标准还未统一。海洋污染的污染源、污染物和污染过程往往比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复杂得多,这决定了其损失的计算比一般侵权行为损失的计算要复杂得多。

此前,我国除农业部渔业局出台了渔业损失计算办法外,其他损失均无明确、统一的规定。立法上的不足导致渤海溢油事件在具体操作上出现无法可依的窘境,还可能造成不同受害者向不同法院起诉所获赔偿数额相差巨大的结果。

记者:溢油事故从爆发到现在,清污、堵漏工作还没完成,生态修复资金严重欠缺。而康菲公司之前宣布的要成立两个赔偿基金至今也是遥遥无期。

周塞军:国外海洋污染实行海上油气勘探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在生态赔偿时以备急用,用于填补清污、堵漏费用。而国内对于强制保险有立法上的限制,如必须是法律设立,或者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设立。因此,海上油气勘探污染损害强制保险制度在投保额的规定上还是空白。这种缺陷对康菲公司造成的污染来说,就很难用保险来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

另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已超过10年,而其中列明的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条款至今尚未建立。这种制度上的缺陷意味着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导致的未来相关海域的生态修复将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

记者:在您看来,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应如何完善?

周塞军: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明确政府、社会和污染方在赔偿基金中的责任比例。更重要的是要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建议在行政法规中增加规定,明确在订立石油开采合同时,把是否缴纳了油污损害强制保险作为审查批准合同的条件,把好入口关。

行政罚款额度应当上调

记者:之前国家海洋局表示,按照法律,康菲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的处罚。这20万元的上限是一次漏油处罚不超过20万元,还是多次漏油累计处罚不得超过20万元?

周塞军:从现在的法律规定看,20万元也许不是最终处罚,但最终处罚也不会超过30万元,因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处罚额度限定为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

记者:相比而言,我国对海洋污染的行政处罚额度明显偏低。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克服环境污染中普遍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

周塞军:我国在1999年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对处罚额度限定为总额不超过30万元,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现在这个限额已明显低于经济发展水平。

应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借鉴水污染防治法对罚款上限上不封顶,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可以是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让企业不敢污染,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

记者:在墨西哥湾的溢油事件中,美国政府追究了英国BP公司的刑事责任。渤海溢油事件的处理是否可能对康菲公司进行刑事处罚?

周塞军:渤海污染的后果确实很严重,但是否入刑,还需要国家海洋局与公安机关对其污染的行为和后果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的结果决定是否移交公诉机关。

前不久,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刑的门槛。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如危险驾驶罪等罪名在实践中起了较好的威慑作用,但污染环境罪至今没有一个判例。建议司法机关尽快出几个典型的相关判例,明确什么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通过刑法的威慑力来强化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企业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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