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活垃圾拟定时定点投放

2011年09月23日10:4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 餐厨垃圾 处理设施 源头减量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日第二次审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不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列出了具体的标准。草案增加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

在今年5月份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对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为予以明确,并增设罚则。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对单位和个人禁止三种行为: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二审草案看,立法部门对禁止性规定的建议完全采纳。不过,二审草案并未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出具体处罚标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表示,罚则已由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作出规定。

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处罚,立法几经周折。市政府法制办去年在该条例征求意见时,曾规定了对于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因为有不少反对意见,今年5月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中,罚款条款已经删除。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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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餐馆应就地处理垃圾

对于餐厨垃圾处置,一审草案已经明确禁止饲养畜禽、提炼地沟油,为强化处置,二审草案引入就地处理方式。

草案增加规定,符合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将可以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按照规定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卜世成表示,增加这项规定是因为最近市委、市政府在研究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时提出,要加强餐厨垃圾的就地处理工作,要求就餐人员或营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设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为有效规范餐厨垃圾的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提升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水平,草案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管。

餐馆应设明确提示顾客“不剩餐”。

卜世成表示,在上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提倡不剩餐行为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等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手段。

对此,草案规定,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及餐桌上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志,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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