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公开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人民群众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普查的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是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前进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好字优先,不断开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在这样一个时刻,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息息相关。搞好普查工作,可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制订有效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搞好普查工作,可以全面掌握各地区、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治理水平,有利于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加强污染治理,改善生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搞好普查工作,可以全面掌握各行各业的环境影响和各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
所有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如实填报是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希望,凡在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各种与污染源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记录及资料。
依法开展污染源普查是党和国家对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要求。我相信,普查员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将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不泄露普查对象的涉密情况,保护所有普查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这次污染源普查获得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源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将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依法开展普查。
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希望所有普查对象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机构,高质量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为祖国享有蓝天碧水、为人民享受美好生活做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源:环保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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