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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罪:挪用公款2762万元
2005年2月至2008年11月间,刘波坤在前述3家公司任职期间,挪用2762万元公款共计9笔,用于其本人购买别墅、玉石、注册公司验资、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以单位名义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至一审判决时,仍有1095万余元未归还。案发后,刘波坤的一套别墅、一套房产被冻结。
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共计521万元。刘波坤主动退还玉石两块,价值33万元。
最新消息
刘波坤已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刘波坤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刘波坤如实供述,积极退缴了部分赃款和退赔了部分损失,且有立功表现,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宣判后,刘波坤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