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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暂行办法》提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将获得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请具体阐述这些措施在采购活动中的适用范围。
答:关于价格扣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考虑到不同行业竞争程度不同,采取了规定比例区间的做法。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关于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与价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则,办法规定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关于鼓励分包。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考虑到分包是中标企业在合同履约环节的行为,目前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和处罚依据,因此只采取将分包金额计入统计的鼓励措施,未给予具体的评审优惠。
关于其他扶持措施。采购人应当在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记者:《暂行办法》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政策的扶持效果,《暂行办法》在联合体投标及分包转包等两个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关于联合体投标中的关联关系。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时,容易出现大中企型业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联合,利用政府采购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谋取中标的问题,影响公平竞争和政策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对关联关系、关联公司有严格限制。鉴于投资关系是当前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根据法律专家的建议,办法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联合体投标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是关于分包与转包。考虑到中小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若分包给大中型企业,将违背本办法的初衷,办法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