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民事索赔程序正式开始 或遭巨额民事索赔

2010年09月13日10: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黄光裕 民事赔偿案 内幕交易 股票账户 证券法 股民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或面临巨额索赔

黄方称不影响股权争夺

在其中一份起诉书中,记者看到,当事人周某于2007年9月17日以每股15.578元购买中关村股票13100股,总金额为人民币204069.4元,2007年9月18日以每股16元购买中关村股票34400股,总金额为人民币550400元,并于2007年9月24号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卖出23658股,卖出总金额338309.4元,共损失34688元。

张远忠律师认为,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在该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杜鹃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谢某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上述股票账户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30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而原告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周某的损失。

此外,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也表示,黄光裕涉及内幕交易的实施日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内幕交易揭露日为2008年11月24日,即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专案组拘查消息证实之日。诉讼时效截至日为2012年8月30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曾经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有媒体报道就称,黄光裕等人操纵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保守估计涉及13万股民。张远忠律师就表示:“虽然这次代理的此案索赔额度不高,但如果有大量受损股民起诉,黄光裕等三人将面临巨额赔偿,预计最多将超过3亿元。”

对于股民因黄光裕内幕交易提民事索赔一事,黄光裕方面回应称,内幕交易是关于中关村股票的事,法院已对黄光裕判刑和罚款,此事也与目前国美的股权争夺战无关,也不会对此产生影响。

不过,据记者了解此前已经有多位律师公开征集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而如果有大量受损股民起诉黄光裕的话,无疑会牵扯黄光裕一方在争夺国美控制权上的部分精力,进而影响到“黄陈”大战最终的走势。

   上一页   1   2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