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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破冰:走上多元利益的平衡木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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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开始以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使得一部分人的就业岗位受到冲击,企业社会责任(CSR)这个问题首先在工业化国家凸显出来。而资本的扩张带来全球范围对于劳动的压制和剥夺,一方面是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获取了惊人的超额利润,一方面却是世界各国工人在“工资和劳动条件向下竞争”的驱使下,生活趋于贫困。

在这一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从80年代开始,重又在各国被提起并逐步形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

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处于全球价值链底端的“中国制造”企业被迫加入CSR阵营,珠三角的出口型企业首当其冲。

发端于“反血汗工厂运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说:“1993年11月深圳致丽玩具厂火灾事故发生后,海外的劳工组织和NGO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强烈的批评,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产联络会’,以促进劳工标准在这些企业的实施。”

此后,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如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ILRF)、全球交流组织(G l o b a l E x c h a n g e)等2 1 个劳工组织组织、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联合起草,并有多家跨国公司签署了“中国商业原则”。

该原则宣称:“我们要确保我们在中国的商业活动尊重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基本劳工标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标准、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中国法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麦当劳、锐步、耐克、迪斯尼、沃尔玛等公司在内,相继开始旨在对于公司的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运动,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组织,也都相继在中国登陆。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接受了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

超越中国现实?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系副主任蔡曙涛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中国企业的发展阶段。

蔡曙涛表示:“从上市公司的素质就可以看出,中国一些企业家为股东负责的概念还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更何提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由于作为采购方的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占据主导优势地位,这从外在推动了CSR在中国的发展,使得处于产业链下端的“中国制造”企业被拉进CSR阵营,CSR所包含的内容也因此与欧美有很大差异。

劳动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张峻峰介绍,欧盟企业社会责任局的局长去年的一次会议上曾表示,即使在欧盟国家也只有10%的企业承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NG0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对本报记者表示,从中国目前的现实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个层面,企业应当遵守基本的法律,包括应该按章纳税,生产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产品,应该善待员工,为员工提供体面工作的条件;

第二个层面,企业应当对他所在的社区承担的责任,包括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保护所在社区的环境,为所在社区环境的改善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时也支持所在社区的发展。

第三个层面,企业在这两个层次的基础上,应当做一些我们现在政府希望做的慈善贡献,捐助一些钱物来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这三个层面可以概括为“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

张峻峰认为,在欧美国家,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第一层次也应算企业社会责任,但因为它们国家的法律执行和工人谈判的力量都比较强,第一层面的问题已经成为极少数。欧美等国所指的企业责任是高于法律的,并行于法律之外的企业行为规范。

“在中国,主要还是停留在第一个层面,即遵守法律的底线。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也并没有超出劳动法规的条文。”刘开明说。

扭曲的怪状

在中国还存在另一种怪现象是,一些并不履行第一层次社会责任的企业却热衷做第三层次的工作,比如捐赠或是慈善事业。

刘开明认为,这种并不能算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他表示,对于中国目前劳工条件和环境保护的现实,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必须限定在生产链的环节中。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院长卢代富则认为,目前国内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基本上只停留在股东利益和非股东利益的区别上,并没有规定企业满足非股东利益的顺序。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不像破产那样会有一个清偿顺序,但从利益相关者远近的角度来分,员工的利益肯定要比做慈善更相关,前者应该是后者的基础。”卢代富说,理想的情况是,如果劳工的力量足够强大,一旦发生上面的情况,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来起诉企业保护自己权利,当然,从目前的环境来看,这一点很难做到。

谁为CSR埋单

中国的企业责任是由作为采购方的跨国公司推动,工厂为了拿到订单,这些中国企业不得不进行各种社会责任的认证。但是,对这种由买方驱动的社会责任,一些专家认为这不足以从根本上推动工厂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产绩效的提高。

由于“中国制造”处于价值链的底端,中国企业根本无力同采购商进行价格谈判,这使他们所分得的利润份额少得可怜。张峻峰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虽然跨国公司推进了中国企业履行CSR的进程,但这些公司所发挥的负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香港乐施会于2004年所作的报告也显示,假设一件T恤的成本为100美元,那么工人工资所占的只有1.75美元。

张峻峰在调查中还发现,采购商不仅压低产品的单价,而且本应是政府给予出口企业的退税补贴也在压价范围之内,常有采购商要求占有这笔钱。一个生产无纺布的老板抱怨,一集装箱的布只能赚到100多元甚至是几十元钱。

在过去几年的时间里,采购商要求的交货时间也缩短了一半,有的企业从原来的60多天缩短到25天。这25天包括订货,打样,样品邮寄回去审查、采购、加工等环节。这看起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为了工厂的存活,只好请工人加班。

张峻峰说:“采购商一方面把产品价格压到供货商几乎都是赔钱的境地,另一方面又向企业提出社会责任的要求,这实际对供应商构成了深层的挤压。”

张峻峰认为,采购商不能单纯的要求社会责任,而是应该按照利润来分担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了‘体面的劳动’的理念,我觉得,采购商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企业以一个‘体面的价格’,这也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条件。”

此外,跨国公司要求CSR有时候也成了对中国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张峻峰发现,国外采购商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外贸出口企业,而对于一些能源型行业,比如煤炭行业矿工的死亡率很高,这是比恶劣的劳动条件更为恶劣的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但很少听说采购商会为此而抵制进口中国的煤炭。

商业化认证之弊

跨国公司执行的CSR标准分为两类,一是跨国公司自行设立的有关企业内部劳工标准方面自律性规则,即“自我约束”。二是作为第三者的社会监察和认证组织,按照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而制定的“工厂守则”或“生产守则”,对于企业的劳动标准实施状况进行监察并予以认证,即“社会约束”。

由于前一种有着明显的商业目的且其实施状况也无法得到社会的监督,才促使了后一种认证形式的产生,但令人遗憾的是,后一种形式也未能摆脱商业性的影响,由社会责任国际(SAI)制定的SA8000就因其收费高额而专家备受指责。

据张峻峰介绍,某省的工会组织曾经作过一项调查,一个千人企业要通过SA8000的标准需要支付给咨询公司20万~30万元。这还不包括整改的费用。

张峻峰表示,这个标准在国外影响并不大,也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拿到SA8000就拿到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信证。

“这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误解,既然要支付给第三方几十万元用来改善本厂的劳工标准,为什么老板不干脆用这笔钱来自己改善措施呢,营利性的认证标准与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是相背的。”张峻峰说。

他表示,正是因为有盈利的空间,SA8000才在中国被大肆宣传,几乎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代名词,事实上,这个标准在国外的影响并不大,也并非所宣传的那样,拿到SA8000就拿到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张峻峰认为,现在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想办法花了很多钱,拿到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认为就万事大吉了,认为这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终结。

认证商业化还带来了更严重的后果。从中国企业的角度来看,履行CSR是为了获得订单而不得不接受的行为,作为跨国公司,则更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

一些有责任感的检查认证人员透露,认证中弄虚作假现象十分严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为了通过检查认证而不惜向检查认证人员提供作假的工资单和工作时间记录,威胁工人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口径回答检查认证人员的询问等。

常凯说:“目前的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便具有了更多的商业性质和商业目的,在实际当中对于提高劳工标准和保护劳工权益的作用是有限的。”

常凯认为,应该改变当前雇主单方面监察认证的现状,引入三方机制,即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会会同企业一起进行。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认证结果的正确性和公证性,也为将来有必要具备法律效力时做了准备。

据了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成立社会责任工作组,制订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导则,标准标号为 ISO26000,将于2008 年推出,目前正在讨论框架。张峻峰是中国专家组的六名成员之一,他告诉记者,导则将本着三个原则:一是指导性的文件;二不用于第三方认证;三是不是管理体系。

CSR与企业竞争力

张峻峰表示,发达国家消费者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上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如为了改善发展中国家企业工人的条件多支付一美元。

近年来的变化就与消费者的力量有关。由于发达国家消费者情愿不买使用着童工或用很低的劳工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这会迫使像沃尔玛这样的大公司改变策略,不再使用“天天低价”这类的宣传标语。

虽然这种力量还不够强大到让沃儿玛这类的跨国公司放弃质优价廉的中国制造,但这并不妨碍它成为未来的趋势。在中国外贸依存度如此高的情况下,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是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蔡曙涛认为,企业应该将社会责任纳入自身的发展战略中,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负担。尤其是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还是停留在法律层面,遵守法律是企业经营的底线。

“企业也应该看到,低成本是有效的,但已经走到头了,中国制造必须进行转型。”蔡曙涛说。刘开明也认为,现在加工企业以利润微薄为理由抵制社会责任也是站不住脚,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

“这是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各个利益主体都会向企业提出要求。作为企业,股东利益仍然是最根本的,否则社会责任变成为了无源之水。在此基础上,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学会平衡这些利益诉求,从而达到一个好的声誉。”蔡曙涛说。

同理,在商业社会中声誉往往意味着收益。虽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付出成本,但良好的声誉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承担社会责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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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升温CSR

虽然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但CSR尚没有形成一个全球共识的定义。

学术界一般认为,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的歇尔顿(Oliver S h e l d o n),1 9 2 4 年他提出公司的经营,应该与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也就是自那时起,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才正式出现。

这种思想冲击了“公司的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这一传统的社会观念,但这种影响停留在一个小范围内。

直到上世纪80年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开始以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使得一部分人的就业岗位受到冲击,才使CRS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工业化国家凸显出来。

资本的扩张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对于劳动力的压制和剥夺,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获取了惊人的超额利润的同时,世界各国工人在“工资和劳动条件向下竞争”的驱使下,生活趋于贫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从80年代开始,重又在各国被提起并逐步形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

目前世界上对CSR有多种定义,但“利益相关者”理论应是最有影响的一种。这种理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各方利益就是指劳工、社区、政府、消费者、NGO等。跨国公司的行为之所以备受指责,就是因为他们在全球范围内只顾赚钱而没有考虑其他方面的利益有关。因此,西方社会兴起了“反血汗工厂运动”,这迫使跨国公司改善劳工及环保条件,并对发展中国家的供货商提出了CSR的要求。(第一财经日报 郭晋晖)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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