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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历史上有三个章程
第一个版本:《清华学堂章程》(1911年2月通过)
《清华学堂章程》分八章:总则、学程、入学、修业与毕业、游学、管理通则、职员、附则。“总则”开篇就规定:“清华学堂以培植全材,增进国立为宗旨。以进德修业,自强不息为教育之方针。”
第二个版本:《国立清华大学条例》(1928年9月通过)
《国立清华大学条例》制定了学校董事会制度,规定校长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出。对校长、教务长、“教授会”的权力和职务作出了详尽规定。
第三个版本:《国立清华大学规程》(1929年6月通过)
《国立清华大学规程》明确校长的任命“由教育部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设立了“国立清华大学基金”的内容。
本版文/本报记者雷嘉(除署名外)
制图/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