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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公办校教师有偿补课须全额退还并可解聘
本市近日发布《关于2013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本市重申,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等乱收费行为。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并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对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的学校进行通报,取消学校评优资格。
违规收费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
意见中提出,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对于顶风违纪、纠而复生、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坚决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通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举一反三,以纠促建。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助学款
意见提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物)。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共建名义收费行为的管理。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
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
通知提出,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不得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市(区、县)、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新生入学后,市教委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高校不得超研究生自筹计划录取学生并收费,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
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要在学校显著位置长期置放、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记者 安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