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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将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办法》提出,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调查的对象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办法》明确,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办法》强调,对已认定的县市区连续两年主要指标未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黄牌警告;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定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经复查评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依照程序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