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2012年12月27日15:4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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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公布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强调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

《制度》明确,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制度》指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此《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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