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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半年来,西城法院已受理涉及亲子鉴定案件23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3.7%。新法规定,申请鉴定方在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形下,可提供“必要证据”,以获得法院推定其主张成立。但西城法院建议,应制定“必要证据”的具体标准,同时慎用“推定”规则。
西城法院调研显示,新法自去年8月实施以来,申请亲子鉴定、接受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均明显增多。法官介绍,新法明确,如果申请鉴定方除亲子鉴定外能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无相反证据仍拒绝鉴定的,可推定申请鉴定方的主张成立。由于拒绝鉴定方将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为避免不利后果,当事人往往改变态度转为接受鉴定。
不过,随着新法加重亲子鉴定及“推定”规则在认定亲子关系中的作用,亲子鉴定的局限性也凸显出来。例如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案件,容易陷入鉴定无法进行、“推定”又恐对被告不公的困境。
针对上述现象,西城法院建议应确定亲子关系“推定”标准。新法虽明确申请鉴定方的证明责任为提供“必要证据”,但具体标准模糊,因此应对“必要证据”能达到的程度进行界定。对缺席审理的案件,为保障原有的亲缘关系稳定,应要求申请鉴定方提供血型不合等直接证据,才能使用“推定”规则。另外,鉴于亲子鉴定是确认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更能令当事人服判息诉,法院应在使用“推定”规则前,向拒绝鉴定方释明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并询问是否仍拒绝鉴定,再做出判决。(记者 汪丹 通讯员 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