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30 18:45:30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

专栏4 区域性、流域性总量控制地区

(一)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

在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较严重的16个省份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等。

(二)总磷总量控制。

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包括:天津市宝坻区,黑龙江省鸡西市,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河南省漯河市、鹤壁市、安阳市、新乡市,湖北省宜昌市、十堰市,湖南省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辽宁省抚顺市,四川省宜宾市、泸州市、眉山市、乐山市、成都市、资阳市,云南省玉溪市等。

(三)总氮总量控制。

56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或区域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包括:丹东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天津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青岛市、日照市、连云港市、盐城市、南通市、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厦门市、莆田市、宁德市、漳州市、泉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和海南省直辖县级行政区等。

29个富营养化湖库汇水范围内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包括:安徽省巢湖、龙感湖,安徽省、湖北省南漪湖,北京市怀柔水库,天津市于桥水库,河北省白洋淀,吉林省松花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乌梁素海,山东省南四湖,江苏省白马湖、高邮湖、洪泽湖、太湖、阳澄湖,浙江省西湖,上海市、江苏省淀山湖,湖南省洞庭湖,广东省高州水库、鹤地水库,四川省鲁班水库、邛海,云南省滇池、杞麓湖、星云湖、异龙湖,宁夏自治区沙湖、香山湖,新疆自治区艾比湖等。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升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水平,大力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京津冀区域达到95%。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因地制宜、一河一策,控源截污、内源污染治理多管齐下,科学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因地制宜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应配套建设湿地生态处理系统,加强废水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实现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将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提升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的处置能力。实施船舶压载水管理。

实现城镇垃圾处理全覆盖和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40%。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以大中型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大中型城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城市新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雨水调蓄与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到2020年,能够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土地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以上。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和使用。优先保障水电和国家“十三五”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39%。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至58%以下。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提高城市燃气化率,地级及以上城市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使用散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实施“煤改气”工程,推进北方地区农村散煤替代。加快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

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限制开发和销售高硫、高灰等煤炭资源,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到2020年,煤炭入洗率提高到75%以上。大力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和以其他清洁能源代煤,对暂不具备煤炭改清洁燃料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洁净煤替代。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加快纯凝(只发电不供热)发电机组供热改造,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替代燃煤小锅炉,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到2017年,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第四节 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长江沿线等重要水源地周边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加快整治“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切实防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13万个。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农业发展。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推进健康生态养殖。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开展农膜回收利用,率先实现东北黑土地大田生产地膜零增长。在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重点排放源氨防控研究与示范。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措施,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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