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06 16:45:3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粮食局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小麦,预案,印发,油菜籽,最低收购价

第十七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小麦预案执行期间,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按照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竞价销售以前年份最低收购价小麦,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

第十八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公司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国家粮食局负责指导中储粮总公司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导示范作用。财政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粮食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粮食市场价格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库点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各品种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中储粮总公司要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对本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最低收购价粮食有关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据国家粮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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