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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及收储能力仍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中储粮公司要积极采取委托或租赁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统一贷款和监管。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社会仓储设施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仓容紧张的地区,中粮、中纺、中航工业3家中央企业直属库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家骨干企业,可按现行管理制度,接受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在其管理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对上述接受委托的央企直属库及地方骨干企业直接管理与租仓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负监管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也要加强对这些粮食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仓容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均以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收购,不能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简易和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研究测算本省(区)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简易和露天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简易仓囤储粮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为保证收储粮食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和南方稻谷不搭建简易和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第八条 本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在此期间,当粮食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有关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相关省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本预案第四条的规定,在预案启动区域同时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中储粮公司要向委托收储库点提供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样式。
第九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小麦和稻谷国家标准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粮食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