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06 16:45:3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粮食局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小麦,预案,印发,油菜籽,最低收购价

第十一条 新粮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要督促本地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预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或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兑付售粮者。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粮食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督促企业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有关贷款事项由农发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充实地方储备的,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稻谷收购工作结束后,省级粮油检测机构要分别对中储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稻谷和地方企业收购的稻谷的卫生指标进行逐仓检测。省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及时足额拨付检验工作的费用,单独列入预算或从风险基金中列支。各品种稻谷相关检测结果要在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1个月内,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五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日将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15时之前。

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粮食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共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中储粮公司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验收结果,按品种于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粮食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粮食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收回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同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监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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