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 2016-04-05 13:50:12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交通运输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航空资料,持照人,情报服务,技能考核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每6个月内在航空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0小时,或者少于60小时但是完成了至少1个月岗位熟练培训;
  (二)熟悉与履行执照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持照人被依法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三十一条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三十二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三十三条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持照人所在单位每年应当对其知识和技能进行考试、考核,做出是否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考试、考核情况记入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二)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情报服务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等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 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
  必要时,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持照人岗位培训等近期经历情况,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四十条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中技能考核由情报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四十一条经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批准,持照人注册条件要求可视情况降低,但应当对其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范围做出相应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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