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 2016-04-05 13:50:12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交通运输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航空资料,持照人,情报服务,技能考核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一)与情报员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四)航空情报服务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五)与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六)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七)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八)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用;
  (九)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十)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十一)所在机场的航空资料、航图,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
  (十二)机场范围或者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十三)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十四)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十五)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十六)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保障工作程序;
  (十七)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十八)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十九)航空专业英语;
  (二十)质量管理系统相关知识;
  (二十一)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信息管理概念、政策、技术;
  (二十二)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熟练进行各类航行通告、飞行动态电报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正确使用通信设备收发电报;
  (三)熟练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处理静态航空数据;
  (四)熟练使用各种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五)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六)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向机组或者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空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七)能够制定和受理飞行计划;
  (八)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九)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十)能够对机型、机场、航线的性能进行分析;
  (十一)能够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十二)能够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
  (十三)能够独立编写机场使用细则;
  (十四)熟练操作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十五)其他表现出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