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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情报员,是指从事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航空情报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是指情报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证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以下简称情报检查员),是指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情报人员资质管理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情报员执照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在专业培训机构为获取执照而完成专门训练的证明文件。
(五)情报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六)情报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七)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