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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是用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设计、制作与发布的信息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包括民用航空情报数据库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系统、航空情报发布系统等。
第一百一十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由民航局空管局统一管理。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配置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第一百一十一条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由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具有独立数据库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建立本地的系统备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异地备份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在本辖区内指定一个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系统作为本地区异地备份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以外的用户,需要接入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应当由民航局空管局批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按本规则要求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设置条件或者不能满足提供航空情报服务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规则规定获得或者使用航空情报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1988年5月16日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 TM)同时废止。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