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6-04-05 13:53:4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交通运输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空域规划,机场助航灯光,大地坐标

第四节 航 图

第六十一条航图是保证航空器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
  第六十二条航图分为特种航图和航空地图。
  特种航图包括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障碍物B型图、精密进近地形图、航路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
  航空地图包括世界航图、航空图和小比例尺航空领航图等,航空地图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绘制、使用。
  第六十三条编辑制作航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要求。
  第六十四条绘制航图应采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航空地图或者地形图作为参照图或者底图。绘制的航图比例尺应当等于或者小于参照图或者底图的比例尺。航图一般使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其中航路图、区域图使用等角正割圆锥投影。
  第六十五条航图应当标绘与其飞行阶段相关的资料,标绘的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料的标绘应当准确、清晰、不变形、不杂乱,在所有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均易于判读;
  (二)航图的着色或者色调和字体大小,便于驾驶员在不同的自然或者人工光线的条件下判读;
  (三)不同航图上标绘的资料,应当按相应的飞行阶段,从一幅图平稳地过渡到另一幅图。
  第六十六条航图上应当标注航图的种类名称、地名和机场名、航图代号、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磁北、真北、磁差、比例尺等要素。
  第六十七条航空地图为特别制定的航图补充基础资料,主要用于目视飞行及制定飞行计划。
  第六十八条航路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沿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程序实施领航。
  航路图标绘的资料密集,难以清晰表示时,应当绘制区域图。
  第六十九条提供仪表飞行的机场及其跑道,应当绘制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
  第七十条提供仪表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包括进近、着陆、复飞、等待程序及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等内容的仪表进近图。
  提供Ⅱ、Ⅲ类精密仪表进近的跑道,还应当绘制精密进近地形图。
  第七十一条提供目视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目视进近图。
  第七十二条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图。
  机场图中无法清晰表示滑行道与停机位置之间的滑行路线的,应当补充绘制机场地面活动图;需要进一步清楚地表示停机位置的,应当补充绘制停机位置图。
  第七十三条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A型图,起飞航径区内无重要障碍物的机场可以不绘制,但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和《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予以说明。
  机场周围净空条件复杂的,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B型图。
  第七十四条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绘制。

第五节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第七十五条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应当公布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临时变更,或者有效期不到3个月但篇幅大、图表多的临时性数据资料。
  第七十六条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以黄色纸张印刷,补充资料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有效的,该补充资料应保留在航空资料汇编中。
  第七十七条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不定期出版,按照日历年顺序编号。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第六节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内容的变更,应当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修订等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以保持汇编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第七十九条每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单中,应当标明修订资料汇编的名称、编号、出版部门、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等。
  修订应当采用固定、统一的格式,便于用户识别换页。
  第八十条以航行通告方式发布过的航空情报,需要纳入或者修订相应的航空资料汇编时,应当及时印发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并在修订单中注明被编入的航行通告编号。
  第八十一条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页中主要内容的变动,应当以明显的符号或者文字注释予以提示。
  第八十二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航空资料汇编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全部有效资料的页码编号和出版日期。

第七节 航空资料通报

第八十三条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形式公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公布(具体内容见本规则附件七),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报;
  (二)有关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
  (三)有关技术、法律、行政性事务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或者通知。
  第八十四条航空资料通报不定期印发,航空资料通报应当按日历年连续编号,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航空资料通报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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